甬教职成〔2006〕178号
关于印发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市科技园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在甬高校,各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培训 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6〕13号)精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职工培训 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职工培训 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细则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加强职工培训
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职工培训 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6〕13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企业职工培训的目标:加快构建职工培训培养体系,发挥企业自主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发挥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培养技能人才的主渠道作用,发挥社会性培训机构培养技能人才的补充作用;逐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自主、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职工培训机制;培养一大批企业发展急需的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生产一线工人。
第三条 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职工培训专项经费1500万元,其中约200万元用于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约400万元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约900万元用于生产一线工人岗位初中级操作技能培训。市经委、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等部门原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继续有效。
第四条 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纳税且单位所在地在宁波的企业在职职工(截至报名时,在某个企业固定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凡参加政府补助的培训项目,都可享受不同标准的经费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经费补助(含其他渠道财政性经费补助)。
第五条 对参加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补助培训费的30%(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参加高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助培训费的50%(每人最高不超过800元);对生产一线工人参加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的,补助培训费的50%(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二章 政府补助培训项目的确认与公布
第六条 根据宁波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特别围绕我市五大临港型工业、十大重点优势制造业和十大现代服务业,确定政府补助培训项目,培训项目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政府补助培训项目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重点进行战略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资本运行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等高端研修培训,培训时间在50课时以上,培训后获得《结业证书》;
第二类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含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重点进行专门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后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资格证书;
第三类为生产一线工人岗位技能培训(含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重点进行岗位初、中级操作技能和专门知识培训,培训后获得初、中级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项目主要包括各类职业经理人培训、成长型企业总监、总工程师以上高层管理者等培训。
高技能人才以及生产一线职工培训项目主要包括:
(1)机械加工类: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车工、铣工、磨工、电焊工、钳工(含模具)、冲压工、维修电工、锅炉操作工;
(2)纺织服装类:纺织设备保全工、纺织针织染色工、服装机械保全工、服装制作工、服装设计定制工、服装打样工;
(3)建筑类:砌筑工、钢筋工、混泥土工、建筑电工、架子工、防水工;
(4)汽车类:汽车维修检验工、汽车检测工、汽车检测设备维修工;
(5)港口类:船舶电焊工、船体装配工、船舶管系工、内燃装卸机械司机、港口修理工、流体装卸操作工、港口理货员、水上打桩工;
(6)石化类:冷作钣金工、起重工、管工、油气管线安装工、机械设备安装工、化学检验工、化学工艺操作工;
(7)造纸类:打浆工、抄纸工、铸涂工;
(8)能源类:进网作业电工、气轮机调速系统检验工;
(9)服务业类:营业员、收银员、旅游饭店职业经理人、导游员、餐饮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中(西)式烹调师、中(西)式面点师、电子商务师、营销师、职业指导员、家政服务员、物业管理员、物流师、家用电子(器)产品维修工;
(10)专业技术人员类:报关员、报检员、国际货运代理员、人力资源管理员、ISO9000认证内审员、ISO14000认证内审员、3C强制性产品认证内审员、注册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全国一(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
政府补助培训项目将随我市产业经济发展和市场用工需求变化作动态调整。政府补助项目是引导性项目,重点是通过项目引导,全面推动企业重视职工培训,激励企业强化自主培训。
第八条 已列入市经委、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等部门原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补助的项目,不再列入甬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的专项经费补助项目。
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项目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人事局、行业协会、规模以上企业,在每年12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拟培训计划。
高技能人才以及生产一线职工岗位培训项目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人事局、总工会、行业协会、规模以上企业,在每年12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培训计划。
规模以上企业面向内部职工自主开展的培训项目由市总工会牵头,会同劳动保障局、行业协会、规模以上企业,在每年12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培训计划。
市教育局汇总由各局提出的拟培训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经综合审查后确定下一年度培训项目名称及培训计划数,并及时实施招投标工作。
第三章 定点培训机构招标与公布
第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参加投标的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成人学校,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培训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同时具备以下要求:
(1)与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开展职工培训工作经验丰富,成绩突出;
(2)具有满足常年培训所需要的教学场地,教学用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3)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校企合作的实习实训基地,有多媒体教室、计算机实验室、图书室,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50万元以上;
(4)拥有一支专兼结合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5)培训项目收费经物价局核准,公正合理;
(6)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主要由在甬高校和相应培训机构实施,高技能人才、生产一线工人培训主要由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及相应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条 拥有独立产权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在20人以上、与培训项目对口的教学设施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培训机构申报培训项目数量限在10个以内,其它的培训机构申报培训项目数量限在5个以内,每个培训项目的年培训人次须在100人次以上。
第十一条 每年2月底前,当年度定点培训机构的招标邀请和招标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宁波市政府采购网、《宁波教科网》和《宁波成人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公开招标原则与方案由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论证审查,具体招标工作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第四章 定点培训机构办班流程
第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按照中标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计划,组织招生。招生可依托行业、企业组织招生,即实行订单培训,也可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实行招生。
第十三条 符合第四条所属条件的企业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和职工工作满半年及以上所在企业证明,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定点培训机构对报名学员进行资格审查,让符合条件的学员填写《宁波市企业职工培训学员报名表》,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四条 培训开班后一周内,定点培训机构应将《宁波市企业职工培训学员报名表》、《宁波市企业职工培训学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学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作满半年及以上所在企业证明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培训结业后,定点培训机构及时组织学员参加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或其它形式考核,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的学员,按班次填写《宁波市企业职工培训结业人员汇总表》留存。
定点培训机构让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学员在《宁波市企业职工培训结业人员汇总表》签名确认后,向合格学员支付相应标准培训补助经费。
第五章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经费补助流程
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凭下列资料向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半年度培训经费补助申请:
(1)经费补助申请报告及《宁波市企业职工培训经费补助申报表》;
(2)经审核同意的《宁波市企业职工培训学员花名册》;
(3)《宁波市企业职工培训结业人员汇总表》以及学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复印件;
(4)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标准向定点培训学校划拨相应额度专项补助经费。
第六章 定点培训机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培训质量,积极为培训学员提供各项便利服务,努力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涉及培训相关资料、经费收支的,应认真做好专门的台帐记录,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度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为绩效考核合格单位:
(1)成立培训项目工作小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2)培训项目的管理制度齐全,各个实施环节严谨周密;
(3)被批准的政府补助培训项目收费公正合理,并经物价局批准;
(4)培训项目的实施性教学计划详尽、可行;
(5)涉及培训的相关资料保存完整,台帐记录清晰;
(6)在培训期间,能为培训学员提供各项便利服务,学员满意度较高;
(7)按时完成年度培训计划;
(8)培训后综合合格率(发证率)达到80%以上的。
通过绩效考核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下一年度竞标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连续三年通过绩效考核并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定点培训机构,可以直接确定为下一年度定点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经调查确认,定点培训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年度定点培训机构资格,扣发当年度所有培训专项经费补助,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定点培训机构竞标。
经调查确认,企业职工存在一年内重复参加财政性经费补助的培训项目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退还相应培训补助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可从《宁波教科网》、《宁波成人教育信息网》的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宁波市企业职工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宁波市企业职工培训学员报名表》、《宁波市企业职工培训学员花名册》、《宁波市企业职工培训结业人员汇总表》、《宁波市企业职工培训经费补助申报表》等表格以及其他所需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育 培训 细则 通知
抄送:教育部职成司、省教育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
市政协办公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人事局,
市总工会、有关社会培训机构。
宁波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5月29日印发